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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章節:刑法
主題: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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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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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 要 旨: 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 ,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 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 與自首之條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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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事實不符
、
地方法院合議庭。
、
犯罪事實
、
第 451-1 條
、
第 455-1 條
、
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簡易判決
、
簡易程序
、
願受科刑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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