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總噸位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88%B9%E8%88%B6%E7%99%BB%E8%A8%98%E6%B3%95.htm 請將答案修改為 總噸位 船舶登記法【制定修正】民國64年5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64年6月5日 第三十六條(申請書船舶標示欄應記載事項)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 三、船質。 四、總噸位。 五、淨噸位。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非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 第六十一條(登記費)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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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總噸位、
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帆桅、
建造完成、
推進器、
淨噸位、
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
船舶、
船舶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