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免職)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免職)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免職)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免職)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免職) 六、依法停止任用。(免職)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免職)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退休或資遣)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退休或資遣)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
關鍵字:
不得任用、
停止任用、
免職、
兼具、
國籍、
撤銷任用、
有期徒刑、
監護或輔助宣告、
精神病、
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