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送達
留置送達:行程法第73條第三項規定應受送達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件 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行程法第74條 第一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第二項,前項情形,郵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補充送達:行程第73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 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公示送達:行程法第80條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領取......。
關鍵字:
公示送達、
自行送達、
送達、
郵政機關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