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律之名稱
就學理及立法慣例探究: (一)法:凡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具有全國性、普遍性、一般性、長期性或基本性事項之規定者,均得定名為「法」。 (二)律:律字便含有「正刑定罪」的意思,故凡屬軍事性質之罪刑較為嚴峻者,大抵定名為「律」 (三)條例:法律在何種情形,始定名為「條例」,並無明顯的標準,但多屬下列兩種: 1. 就法律已規定之事項而為特別規定、暫時規定、補充規定或就特殊事項而為規定者 2. 屬於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的規定者 (四)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的規定,另尚須根據這種法律,以分別制定各項法規者,皆得定名為「通則」;簡言之,通則即屬同類性質事項所共同適用的原則或組織規範。 例如:《省縣自治通則》(已廢止),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
關鍵字:
典權、
夫妻財產制、
律、
法、
法律之名稱、
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