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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章節:國文
主題:全民健保被保險人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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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全民健保被保險人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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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 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 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 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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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
實際從事
、
政府機關
、
服役期
、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
、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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