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應繼分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比例?(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D)四分之一 ~解析 :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配偶」之「應繼分」為「平均」。] 二、父母。 → [ 「配偶」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三、兄弟姊妹。 → [ 「配偶」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 [ 「配偶」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民法第1144條 (配偶之應繼分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關鍵字:
應繼分、
遺產繼承人、
被繼承人、
遺產、
配偶、
配偶之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