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甲因故殺死其父乙。有關甲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正確。 (B)甲之行為同時合致普通殺人罪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僅適用其中處罰比較重的後者,排斥前者即可~正確。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錯誤。 (D)如果甲並不知其所殺害之人為其父乙,則甲僅成立普通殺人罪~正確。 ~解析 :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其錯誤之處為何呢 ?ANS : 有疑問的地方是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因為甲犯「二罪」,而「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比「普通殺人罪」重,所以處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想像競合」是「一犯罪行為」觸犯到「數罪名」者,侵害到「數個法益」,評價上「數罪」,僅於「科刑上」以「一罪」處裡「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者乃「行為人」以「單一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發生一個犯罪結果」,本應成立「一個犯罪」,但由於有數個刑罰法條對該犯罪為重複的規定,外觀上遂發生符合數個刑罰法條的情況。其實,此等法條相互排斥,依其中一個法條的適用,當然排斥其他法條適用之謂,亦即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只能就競合之各法條中選擇適用其一者,又稱「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 結論 :「法條競合」=「法律競合」=「法規競合」=「法規單數」與「想像競合」最大的差別在於「法益」的不同。「法條競合」是侵犯到「同一」法益的「數罪名」;而「想像競合」則是侵犯到「不同」法益的「數罪名」,所以這題的選項(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錯誤。 ~~~應是指侵犯到「同一」法益(此法益指的是「生命權」),所以應是屬於「法條競合」,而不是「想像競合」喔..
關鍵字: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實施一個犯罪行為、
想像競合關係、
普通殺人罪、
法條競合、
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