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加重竊盜罪
~精修(一)解析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號令 修正公布第32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 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說明:本次刑法修正要點有三: 一、犯罪法律效果「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自由行規定部分並未變動,而增列 「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二、一般稱為「夜間侵入竊盜構成要件」的規定,刪除「於夜間」三字,成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 隱匿其內而犯竊盜」。 三、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除原有之「車站」和「埠頭」外,增列「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 故為「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竊盜」。 [ 資料來源 : 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法學期刊-軍法專刊第 57 卷 第 1 期 (2011.02)-淺釋刑法第 321 條修正後其構成要件之適用 ]
關鍵字:
加重竊盜罪、
未遂犯、
夜間侵入、
結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