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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預告中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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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雇主預告中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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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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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中止勞動契約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曠工
、
虛偽意思表示
、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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