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成
二、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成 1. .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免,承市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2. 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縣長及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縣長綜理縣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3. 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各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免,承市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4.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5. 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均為四年,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關鍵字:
區公所、
區長、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成、
市政府、
市議會、
市議會議員、
村、
派出機關、
直轄市、
縣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