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憲法第 108 條
憲法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本題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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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法並執行、
憲法第 108 條、
省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