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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校長任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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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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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任期一任為四年
、
任期屆滿
、
合格人員
、
同一學校
、
四年
、
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
、
得回任教職
、
得連任一次
、
校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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