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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訴評議委員會與學生獎懲委員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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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評議委員會與學生獎懲委員會不同,且委員間不得重復擔任 北府教特字95.05.04 第0950159791號函:有關台北縣各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各校自95學年度起實施。 國中及國小的設置人數不同 國中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 (一)行政人員代表二至四人。(二)教師代表二至四人。(三)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四)學生代表一至三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國小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 (一)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務(教導)主任、輔導組長及生活教育(學務)組長。(二)教師代表一至六人。(三)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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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學生獎懲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七至十五人委員九至十七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教師代表二至四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一)行政人員代表二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