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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法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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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法人法規定:「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第1條);「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第2條第1項);「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第2條第2項)由此可見,行政法人為具有法律人格之組織,並以企業化經營及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為目標。然而,依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其組織並非採委員會制。 採委員制的不見得就是獨立機關,但獨立機關一定是委員制。如現獨立機關有中選會、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皆為委員制,但過去金管會為委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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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
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
、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
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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