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訴願法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24909&prev=24910&l=f&fid=287 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此二制度之重點如下: (一)特徵:二者共同點,是均適用於「無隸屬關係」之機關間。故為所謂「橫向聯繫」。 (二)區別:「委託」有「權限移轉」之法律效果,故需「依法規」,方符合「管轄恆定」與「管轄法定」之原則。 「職務協助」則並無權限移轉之問題,因此無須 另有法規明文規定,且除非職務協助將妨害行政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原則上均應配合協助。但仍須在協助機關「權限範圍內」方可為之。基於上述之規定可知,職務協助的目的在於提高行政效能,其特性為臨時性、被動性、輔助性,是故如有行政處分之情況發生時,仍依被協助機關之名義行使之。
關鍵字:
訴願法、
依法規、
委託、
權限移轉、
直接、
管轄恆定、
管轄法定、
職務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