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文時效名詞釋義
一、處理時限 按公文處理速別規定,自收文至發文(存查)的全部流程可使用時數或日數,例如「速件:3日」,其處理時限即為3日。 二、限辦日期 依據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規定可使用日數,計算應辦結之實際日期。 三、可使用時間 指在每一公文處理過程中,每一處理階段所能使用的時間而言。如普通件應在6日內辦結,其中承辦、會稿(簽)、核稿、判行,以及繕校、用印、發文時,只能使用其中的一部分時間,而預留其他過程的作業時間。 四、發文使用時間 從機關收文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的全部文書流程中,扣除假日所使用的時間,在統計時稱為「發文使用日數」,並以「日」為單位。超過半日或不足1日者,以1日計算,而不足半日者,以半日計算。
關鍵字:
處理時限、
使用時間、
公文時效、
名詞釋義、
時效、
發文使用時間、
限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