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考銓-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 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 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 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 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6條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試及 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六條所稱及格滿三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關鍵字:
博士、
碩士、
大學、
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