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郵務營業規章第165條、第166條
第一百六十五條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 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 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 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 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只有掛號郵件不用經手人簽名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舶經收郵件印章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印章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外國軍艦未指定收件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地址代收者,蓋用使領館或該指定地址之機關印章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關鍵字:
掛號郵件、
保價郵件、
報值信函、
報值包裹、
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