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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教甄◆體育專業
章節:國文
主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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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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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得依相關法令設學校體育委 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組成 之,校長為主任委員,體育單位主管兼任執行秘書。 第 10 條 各校體育課之編班與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得 採另行編班 (組) 方式,每班 (組) 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 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三、各班 (組) 每週之體育課以隔日編排為原則。 第 14 條 各校之體育活動,除依有關規定實施外,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中、小學每週應至少實施晨間或課間健身運動三次。 二、中、小學之課外運動可列入彈性課程,必要時得與綜合 (社團) 活動 配合實施。 三、各校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做為推展課外運動之基礎單位,並提 供學生參與課外運動之機會。 四、各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各類運動競賽三次,並酌辦 體育表演會,設有游泳池者,應舉辦全校水上運動競賽一次。 五、各校應運用課餘時間或假期,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充分提供學生參 與休閒運動之機會。 前項措施應由各校體育主管單位與相關單位共同策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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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學校體育
、
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
、
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
、
課間健身運動
、
輔導及推動事宜
、
體育實施計畫
、
體育特殊教育班
、
體育表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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