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取得
Yi Zou 小二上 (2013/04/13 15:47):讚0人讚!法律關係之得、喪、變更: | | 權利的發生=權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權利的絕對發生----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獨立的事實所取得的權利; 原權利就有之負擔或從權利不會一起移轉過來,皆會消滅。 EX: 民法802 無主物先占、807遺失物拾得、808埋藏物發現、811〜815添附、 768〜772時效取得、801、948、土地法43善意受讓例子〜〜〜 1.時效取得--無人移轉to you , (因為時間而產生) •動產〜善意、5年。 惡意、10年。 •未登記不動產〜善意、10年 。惡意、20年 2.善意受讓---( 先公示原則, 後公信原則 ) •動產:移轉占有+交付 •Only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 •繼受取得=權利的相對發生----以他人的權利存在為前提。 (原權利人=前主、新權利人=後主=繼受人) 因"取得人"〜〜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 EX: 買賣 〜〜依法律規定...................Ex: 繼承、法定地上權、時效取得. 因"取得之型態不同"又分二類: 1.移轉「繼受取得」~從他人既有權利,完全移轉於繼受人而取得該權利 Ex:買賣。 創設「繼受取得」〜從他人既存權利上,創設新權利而取得該權利。 Ex: 設地上權。 2.特定「繼受取得」~因個別原因,而分別取得各個權利。 EX: 買賣、贈與取得該車所有權。 概括「繼受取得」〜Only one 原因,把很多個權利概括為一個權利視之。 ..
關鍵字:
原始取得、
取得、
繼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