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財務行政過程
財務行政過程: 預算 1機關(1)行政院編預算案 (2)立法院審議預算案 2.期限: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提出預算案 3.法規:憲法及預算法 會計 1.機關: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 2.期限:會計年度內執行預算 3.法規:會計法及國庫法 決算 1.機關:各機關編造預算執行結果(決算報告) 2.期限: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編造 3.法規:憲法及決算法 審計 1.機關:審計部審查計算、審計部提出決算報告由立法院審議 2.期限:審計長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3.法規:憲法 、決算法、審計法、審計組織法 資料來源:轉引自許南雄,民89p331 憲法60條(決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決算法21條(中央主計機關總決算書綜計表之編送)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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