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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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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關 [ 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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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價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繳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 第五十六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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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包裹破損
、
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
、
一定數額以上
、
二個月為限
、
其他費用者
、
包裹
、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
、
應納稅捐
、
按址投遞
、
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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