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請阿摩將(C)選項修改為經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 (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規定,係於二OO五年六月十日第七次修憲時予以入憲。此係為了因應國民大會之廢除,故將總統、副 總統之彈劾程序由原先的「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修改為「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換言之,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後,即須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四項)。 -----------------------------------我是分隔線------------------------------------------------ 幫Aimee Kung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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