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第 七 條---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 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 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第 十五 條校外教學--- 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 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 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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