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再審原因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 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第 422 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
關鍵字:
偽造或變造、
再審、
再審原因、
確定裁判變更、
自訴人聲請再審、
證言、
通譯、
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