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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懲戒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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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第 12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3 條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 14 條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5 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16 條 申誡,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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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以書面為之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降一級或二級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