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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失能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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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失能給付僅採「年金」給付方式,取消一次性給付   第 53 條       ……IV.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B)普通傷病保險不提供失能給付,須因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致失去工作能力者, 才得請領失能給付   第 53 條       I.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C)若因遭遇職業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還須經過職業輔導評估達到終身無工作能力, 才能領取失能年金   第 54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第 54-1 條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D)失能年金之給付額度,僅考慮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及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不考慮其眷屬是 否有謀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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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失能給付僅採「年金」給付方式終身無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