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幼兒園之員額編制
第七條 除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外,幼兒園之員額編制,規定如下: 一、 園長:置園長一人,專任。 二、 組長:各組及分班置組長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 五、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一)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未達三百人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達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視需要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學前特殊教育教師一人,專任。 (二) 私立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六、 廚工:應置廚工,並視招收人數規定如下: (一) 公立幼兒園: 1、 未滿三十人者,得約定以按時(月)計酬方式置廚工。 2、 滿三十人者,置廚工一人,專任。 3、 九十人以上者,每滿九十人增置廚工一人,專任。 (二) 私立幼兒園:每滿一百二十人,置一人;並得約定以按時(月)計酬方式置廚工。 七、 職員: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九十人者,置專任職員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職員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職員三人;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職員四人。 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其員額編制規定如下: 一、 主任:置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達一百八十人者,應為專任。 二、 組長:各組及分班置組長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但國民中、小學班級數達二十四班,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者,置護理人員一人,專任。 五、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實際需要配置。 六、 廚工: (一) 未滿三十人者,得約定以按時(月)計酬方式置廚工。 (二) 滿三十人者,置廚工一人,專任。 (三) 九十人以上者,每滿九十人增置廚工一人,專任。 七、 人事、主計及總務業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兼辦。 前二項各款人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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