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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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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如採狹義的行政罰定義,係行政機關為維持 行政秩序,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對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者(即人民),所科刑罰以外具制裁性質之處罰,亦稱「行政秩序罰」。常見的行政秩序罰指罰鍰、沒入、命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登記、公布姓名或名稱等。而廣義的行政罰包含所有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處罰類型,除行政秩序罰外,尚有科以刑罰制裁處罰之「行政刑罰」、對特殊身分者(如公務員)處罰之「懲戒罰」及促使履行未來義務之措施即「行政執行罰」。 摘錄自<從行政罰概念看技師懲戒之時效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http://www.twce.org.tw/members/03034/455-%E5%BE%9E%E8%A1%8C%E6%94%BF%E7%BD%B0%E6%A6%82%E5%BF%B5%E7%9C%8B%E6%8A%80%E5%B8%AB%E6%87%B2%E6%88%92%E4%B9%8B%E6%99%82%E6%95%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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