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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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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有限公司因具有人合性質,故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公司法第 55 條 第二章 無限公司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以公司信用基礎為標準,公司可以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以及人資兼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人員組合公司的簡稱: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無限公司屬於典型的人合公司。   資料來源:人合公司 - MBA智庫百科       (B) 有限公司之股東姓名或名稱,以及各股東之出資額為章程應記載事項,故股東出資轉讓時,應為章程之變更   公司法第 101 條 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C) 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應於設立時,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   公司法第 100條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D) 有限公司之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公司法第 106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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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不得分期繳款全部繳足公司轉讓向外招募章程之變更連續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