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代課老師法規
關於試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小學聘任幾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A)ㄧ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十二個月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3 條之2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關鍵字: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代理教師、
兼任代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