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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課老師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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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小學聘任幾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A)ㄧ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十二個月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3 條之2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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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代理教師兼任代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