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給付不能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正確。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解析 : 一、本題是在考《民法》第226條第一項 ( 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 ) 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但本題之選項中並無「損害賠償」,故應該是在考「例外」之情形。 三、用實際案例來說明之→ 比方說 ,小明(債務人)發現自己家冷氣機壞了,與電器行約好7月5日來家中修理,但小明的太太小玲卻在7月3日時就將壞掉的冷氣機換新,致使電器行的人員(債權人)於約定之日到小明家時,發現沒有冷氣機可以修繕(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故電器行的人員無法向小明請求「修繕費」,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車馬費」或「交通費」(即所謂之「替代給付」)。 [ 資料來源 : 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4429 ]
關鍵字:
給付不能、
損害賠償、
仍應為替代給付、
可歸責於債務人、
替代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