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一、 法律的定義
形式意義(狹義)之法律=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之成文法(直接法源) 憲法+法律+命令(釋137:法官可排斥不用)+自治法規 實質意義(廣義)之法律=成文法(直接法源)+不成文法(間接法源) 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 習慣 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期間內對同一事件反覆為同一行為,且具有法之確信規範 判例 最高法院之裁判 解釋 大法官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法理 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禁止習慣法、類推適用、溯及既往、絕對不定刑期) 學說 無罪推定原則、毒樹果實理論 道德 外國法制
關鍵字:
成文、
最高法院、
法之確信、
直接法源、
自治法規、
間接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