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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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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則的意義   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此種分法是源自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一日判決的「藥房案」(Apothekenurteil)。在藥房案中,法院對於人民自由權利(本案是營業權)之侵犯的合法性問題,提出了所謂「三階理論」─就是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以後的法院審判實務也就將這「三階理論」成為「比例原則」的內容。後來,學界附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逐漸形成比例原則的通說。 「適當性」原則係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之謂也。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過度禁止」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是謂一個措施,雖然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予人民「過度之負擔」,則國家機關不得採行。綜上比例原則的內涵,包括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三者。其間的邏輯關係可簡化為「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包括「手段與目的」、「手段與手段」、「目的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100615644&q=1511092708107&p=%E6%AF%94%E4%BE%8B%E5%8E%9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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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比例原則必要性衡量性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