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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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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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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I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 心神喪失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 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第114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I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 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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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限制
、
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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