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不生效力
關於試題:甲欠乙貨款10萬元未清償,乙心有未甘,遂私下砸毀甲之車輛,造成10萬元之損害,事後乙對甲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效力如何? (A)有效 (B)不生效力 (C)效力未定 (D)相對無效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故本題債權人乙私下砸毀甲之車輛(故意侵權行為),此時乙負擔甲之債務(10萬元之損害),成為甲之債務人,但不得主張以此抵銷之前甲欠乙之貨款。
關鍵字:
不得主張抵銷、
侵權行為、
債權人、
故意、
故意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