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共犯從屬性
關於試題:15 甲教唆乙殺害張三,乙卻誤認李四為張三,殺死李四。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殺人未遂,乙殺人既遂(B)甲乙均為殺人既遂 (C)甲殺人未遂,乙過失致人於死(D)甲為預備殺人,乙過失致人於死 所謂共犯從屬性, 是用來判斷正犯的犯罪階段至何階段,才能論定共犯是否成罪,並非用來判斷共犯之罪名 實務上採限制從屬性,只要正犯T+R符合不法性,不論其S階是否該當,共犯均成立犯罪(但未必從屬同一罪名) 例如: 1.甲教唆未滿14歲之乙偷竊 乙:在S階阻卻責任,無罪 甲:因乙在T+S上均該當,故甲依限制從屬性,仍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2.甲教唆乙殺丙,但乙不敢只打了丙就離開 乙:傷害罪之正犯 甲: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3.甲教唆乙殺死甲父 乙:殺人罪正犯 甲:殺害直系尊親屬罪之教唆犯
關鍵字:
教唆、
共犯從屬性、
殺人既遂、
殺人未遂、
誤認、
限制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