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推定過失責任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推定過失責任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用民法187條與民法188條來舉例↓ 民法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上述粗體字部分,雖然不是法定代理人的疏忽,法定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又因 確實造成被害人受到損害,所以法院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部分賠償, 有"推定"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仍然有過失的意味在。 民法188: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粗體字部分,因不是僱用人的疏忽,僱用人免受連帶賠償責任之賠償, 有"推定"是受僱人之過失的異味在。 不知道這樣解釋ok嘛?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推定過失責任
、
推定
、
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
、
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監督
、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連帶賠償責任之賠償
隨堂測驗(0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