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號誌之種類
鐵路行車規則 【公布日期】101.01.03 【公布機關】交通部 第28條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如下: 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八. 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關鍵字:
慢行預告號誌、
險阻號誌、
平安號誌、
引導號誌、
慢行號誌、
慢行解除號誌、
注意號誌、
減速號誌、
號誌之種類、
鐵路行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