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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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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回答時間: 午夜怪貓,喵~! ( 研究生 2 級 ) 2006-03-25 10:49:48 [ 檢舉 ] 一、一造,就是一方的意思,也就是原告或被告。如果是行政訴訟,那通常是原告那一方。 二、必須合一確定:就是大家都一定要黏在一起動作、不能夠個別行動的意思。為什麼會這樣呢?通常是因為另外有其他法律關係的原因。 三、這一條的意思,舉個例子給你看,應該就可以懂了。甲死亡,留有土地一塊,由兒子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在繼承後遺產還沒有分割前,這塊土地是三個人公同共有的。稅捐稽徵機關命乙丙丁三個人繳納遺產稅,三個人都不服,提起救濟,案件進入到行政法院來。法院審理到一半,發現除了兒子乙丙丁以外,其實甲還有個女兒戊也是有權繼承、應該是共有人之一。可是戊不是原告,但法律上這塊土地應該是要「乙丙丁戊」四個人共同黏在一起才能行使權利的。於是行政法院就可以根據這一條下個裁定,命戊來參加訴訟。一旦參加之後,判決就會對戊生效。如果戊不來參加,這個案子就屬於當事人不適格,會被駁回。 參考資料陳計男行政訴訟法釋論,107-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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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一造
、
公同共有
、
女兒戊也是有權繼承、應該是共有人之一
、
如果戊不來參加,這個案子就屬於當事人不適格,會被駁回
、
必須合一確定
、
應該是要「乙丙丁戊」四個人共同黏在一起才能行使權利的
、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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