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答案有誤,請修正為(A)
答案有誤,請修正為(A) 因為已刪除牽連犯,所以本題為實質二罪(侵入住宅罪和傷害罪),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但因皆屬告訴乃論,故被害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727號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以犯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本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 (如接續犯、繼續犯) ,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但如係裁判上一罪,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因此被害人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
關鍵字:
刑事訴訟法、
告訴乃論、
客觀、
想像競合、
接續犯、
效力應不及於全部、
繼續犯、
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