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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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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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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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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二十四小時內
、
三日內
、
偵查
、
執行後三日內
、
實施後三日
、
情形急迫者
、
情況急迫
、
搜索票
、
撤銷
、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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