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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 320 條條第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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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條第 321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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