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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審理保障人員,需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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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第六條  審理保障案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該保障案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案件之處分或復審程序者。         三、與該保障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前項規定之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案件人員準用之。         前二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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