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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保障人員,需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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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審理保障人員,需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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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第六條 審理保障案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該保障案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案件之處分或復審程序者。 三、與該保障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前項規定之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案件人員準用之。 前二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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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保障法
、
應自行迴避
、
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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