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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美國的公務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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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美國有關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活動限制之相關規範,最主要呈現於下列那一法? (A)赫奇法(Hatch Act) (B)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C)陽光法(Sunshine Laws) (D)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答案(A) A)赫奇法(Hatch Act) 赫奇法 / 哈契法(Hatch Act)-主要跟行政中立有關 美國於一九三九制定,後經修正補充的「赫奇法」(the Hatch Act)規定: 公務員可登記參與競選或在選舉中投票; 但另規定公務員不得運用職權或影響力,去干擾或影響選舉結果,亦不能對政治管理或活動積極參與。 將中立價值予以法律化; 其實質內容即是透過限制公務員的政治活動,避免公務員受到黨派壓迫,確保文官制度政治中立, 進而保護功績制度(Nigro & Nigro, 1994:37-38)。   (B)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重視社會公正、政治回應 主要是修正1883年的文官法(潘德頓法), 強調設置相關人事機構,促進聯邦公務人員行政效率, 並維護功績制原則之實行,以保障聯邦公務人員相關權利。       (C)陽光法(Sunshine Laws) 陽光法案(Sunshine law)-政府資訊向民眾公開 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 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 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 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 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D)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防止公務員貪污收賄 政府倫理法規定自總統以下的民選和任命的重要官員, 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佈財産、收入、受禮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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