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罪刑法定原則
(D)犯罪追訴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 【理由書】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 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 該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1.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2.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3.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 1.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2.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其他事項所定之程序,亦須以法律定之, 3.且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其內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條件,此乃屬人身自由之制度 性保障。 舉凡憲法施行以來已存在之 1.保障人身自由之各種建制及 2.現代法治國家對於人身自由所普遍賦予之權利與保護,均包括在內。 前述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 1.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 2.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 (1)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 (2)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 (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4)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 (5)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 (6)審判與檢察之分離、 (7)審判過程以 公開為原則 及 對裁判不服 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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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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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
罪刑法定原則、
釋字第384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