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文稱謂語
稱謂語 (指對受文者稱呼或自稱用語)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用。 直接稱謂時用。 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對上級、平行及人民團體均應於其左空一格(挪抬)以示互重。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用)。 貴局、貴處、貴公司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者)及對人民團體用。 臺端、先生、女士 對屬員、或人民。 本 自稱。 該、職稱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間接稱謂時用。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 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 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
關鍵字:
上級、
下級、
公文 稱謂、
挪抬、
有隸屬關係、
無隸屬關係、
直接、
稱謂、
稱謂語、
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