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102初等
關於試題:48 下列對於「簽」、「稿」撰擬之說明,何者錯誤?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宜「先簽後稿」 (B)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應「簽稿並陳」 (D)「擬辦」部分,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ANS:B 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