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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02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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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48 下列對於「簽」、「稿」撰擬之說明,何者錯誤?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宜「先簽後稿」 (B)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應「簽稿並陳」 (D)「擬辦」部分,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ANS:B   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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