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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所謂的刑罰與懲戒罰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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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刑罰與行政罰競合,跟刑懲(刑罰與懲戒罰)並行沒有任何關係。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所謂的刑懲並行: 公務員懲戒法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凡懲戒案件不以刑事裁判為判斷依據,即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亦不停止懲戒程序。如其事由之成立與否,係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判斷依據。此時,應停止懲戒審議程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再進行審議程序,避免刑事裁判與懲戒議決認定發生歧異。〔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 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P/sdlaw02_05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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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刑事法律刑懲並行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競合